根据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)第二十五条规定,现将我院对2020年8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所认定的违纪考生准考证号、违规事实、处理依据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,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,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杭州市教育考试院陈述和申辩。公告期满后,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。联系电话: 。
| 准考证号 | 课程名称 | 违规事实 | 处理依据 | 拟处理意见 |
| 外国文学史 |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| 第五条、第九条 |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| |
| 电脑印刷设计 |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| 第五条、第九条 |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| |
|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|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| 第五条、第九条 |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| |
| 人机工程学(二) |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| 第五条、第九条 |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| |
| 数据结构导论 |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| 第五条、第九条 |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| |
| 消费心理学 |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| 第五条、第九条 |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| |
| 工作分析 |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| 第五条、第九条 |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| |
| 工作分析 |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| 第五条、第九条 |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| |
| 管理学原理 | 将试卷、答卷(含答题卡、答题纸等)、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| 第五条、第九条 |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| |
| 商务运营管理 |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| 第五条、第九条 |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| |
| 中国现代文学史 |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| 第五条、第九条 |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| |
| 金融理论与实务 |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| 第五条、第九条 |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| |
|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|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| 第五条、第九条 |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| |
| 文学概论(一) |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| 第五条、第九条 |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| |
| 宋词研究 |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| 第五条、第九条 |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| |
|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|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| 第五条、第九条 |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| |
| 电脑印刷设计 |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| 第五条、第九条 |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| |
| 电脑印刷设计 |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| 第五条、第九条 |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| |
|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|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| 第五条、第九条 |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| |
| 管理会计(一) |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| 第五条、第九条 |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| |
| 财务管理学 |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| 第五条、第九条 |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| |
| 电脑印刷设计 |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| 第五条、第九条 |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| |
| 电脑印刷设计 |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| 第五条、第九条 |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|
成功的道路并不拥挤,因为坚持下去的人很少!加油,自考生!